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砂洲路**,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00666658-3。法定代表人杨天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杨磊,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丽娟,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晃行执字第97-1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晃(方)计生征决字(2013)第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160元,欠缴社会抚养费7370元,鉴于被执行人家庭特别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作结案处理。据此,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晃行执字第97-1号行政裁定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二、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昌培审判员:杨骋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书记员:龙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