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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杨磊、王丽娟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2013)晃行执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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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砂洲路**,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00666658-3。法定代表人杨天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杨磊,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丽娟,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晃行执字第97-1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晃(方)计生征决字(2013)第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160元,欠缴社会抚养费7370元,鉴于被执行人家庭特别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作结案处理。据此,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晃行执字第97-1号行政裁定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二、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昌培审判员:杨骋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书记员:龙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