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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杨绍阶、杨利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2013)晃行执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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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砂洲路**,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00666658-3。法定代表人杨天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杨绍阶,男,1977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利华,女,1982年8月4日出生。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晃行执字第89-1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的晃(贡)计生征决字(2011)第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0760元,滞纳金645元,执行费71元,共计11476元,至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据此,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晃行执字第89-1号行政裁定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二、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阳审判员:杨骋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书记员:龙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