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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贺晓马、杨晓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稷执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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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杜广发,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贺晓马,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杨晓芳,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贺晓马、杨晓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稷·计人口征决(蔡2013)06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执行,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稷·计人口征决(蔡2013)06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乔雁鹏执行员段焕东执行员孙红义

书记员:张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