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张寒梅,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军强,系稷山县化峪镇计生办主任,住本镇。被执行人田杰,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开西村。被执行人李志玲,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田杰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田杰、李志灵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田杰、李志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稷计生征字[2013]第61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赞毅执行员宋勤学执行员贾志辉
书记员:张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