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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龙永波、杨平玉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2013)晃行审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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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征收文书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天林,局长。被执行人龙永波,1980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平玉。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龙永波、杨平玉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属实,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23日作出的晃(贡)计生征决字(2013)第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阳审判员:杨骋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书记员:龙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