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3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文亮、杨友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2013)晃行审字第1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征收文书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天林,局长。被执行人张文亮,1963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友珍,1971年4月7日出生。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文亮、杨友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属实,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晃(新晃镇)计生征决字(2012)第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昌培审判员:杨骋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书记员:龙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