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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滨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小五排骨家常菜馆行政征收裁定书

(2013)滨行查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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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征收文书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被申请执行人小五排骨家常菜馆。

滨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执行小五排骨家常菜馆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滨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于2013年7月5日作出如下决定:限小五排骨家常菜馆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到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渤海九路539号)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1800元。逾期不缴将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1800元罚款。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对被执行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滨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静审判员:吕冰审判员:赵芳

书记员:张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