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东路。法定代表人:王照祥,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方海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刘玉翠,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方海洋妻。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方海洋、刘玉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枞征决(2013)0309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3)03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社会抚养费60630元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方海洋、刘玉翠违法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枞征决(2013)0309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3)03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建亚审判员:吴汉民代理审判员:周会娟
书记员:李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