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陈根然,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伟红,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高健英,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伟红、高健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计育征决字(2012)第07150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79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伟红、高健英有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伟红、高健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新法执字第3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学明审判员:李毅明审判员:梁庭超
书记员:林剑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