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法定代表人殷道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淳应洲,该局执法大队长。代理权限:签收文书、参与案件协调、和解。被执行人仰家林,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湖北安陆市人,现住安陆市洑水镇横山村,身份证号4209821982********。被执行人孙燕华。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130017号《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补充相关材料后,于2014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130017号《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仰家林、孙燕华夫妇收到上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理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130017号《安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
审判长:朱亚平审判员:赵宗文人民陪审员:胡向
书记员:吴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