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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执行铜陵东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缴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铜官行非审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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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崔前进,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铜陵东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以被执行人铜陵东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为由,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以《社会保险欠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作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铜陵市东明贸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非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的法定职责,其行为已超越职权,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执行铜陵东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2475元,由申请人铜陵市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凡中雨审判员:左晓霞代理审判员:周泽

书记员:朱艳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