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被申请执行人温州鑫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继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4)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4)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3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二、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叁万肆仟陆佰肆拾陆元。2014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处罚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4)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和第二项。二、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由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华树审判员:范则共审判员:白少华
代理书记员:林其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