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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雪雯、陈伟雄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2014行非诉审347行政裁定书

(2014)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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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强制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谢雪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陈伟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越计生征决字[2013]1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越计生征决字[2013]1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穗菁审判员:周健彬代理审判员:徐星

书记员:吴晓瑜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