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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咸阳宇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被告咸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秦行初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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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复议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咸阳宇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地咸阳市世纪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洪贤娥,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燕、房于博,系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咸阳市宝泉路。法定代表人程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尚文渊,系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咸阳宇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被告咸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4年8月19日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税务征收法律关系应当先行行政复议,其未经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故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税务征收争议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以此理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宇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就税务处理决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予以承担。

审判长::何卫东审判员::张勇锋人民陪审员::田雅丽

书记员::候丽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