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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中强、张士永社会抚养费征收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南行非审字第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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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复议文书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士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桂林,该委执法检查大队队长助理。委托代理人:李圣地,阜南县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张中强。被执行人:张士永(系张中强妻子)。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阜人口征决(2014)01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张中强、张士永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四孩,应征收社会抚养费93100元。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张中强、张士永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征决(2014)01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征决(2014)01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孝琴审判员:仕学虎人民陪审员:李晓丽

书记员:张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