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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白家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4)渝高法行终字第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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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复议文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家惠,女,汉族,住址:重庆市渝**。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委托代理人潘莉,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蔚琼琼,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白家惠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8月28日市政府收到白家惠邮寄到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市政府责令重庆市规划局对白家惠于2013年7月19日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其政府信息。市政府经审查,于同日对白家惠作出渝府复补(2013)88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要求白家惠明确复议请求事项,是对重庆市规划局不作为不服还是对重庆市规划局于2013年7月24日对其作出的复函不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2013年12月4日,市政府收到白家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白家惠请求撤销渝府复补(2013)88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市政府于2013年12月5日对白家惠作出渝府复(2013)77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白家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白家惠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渝府复(2013)77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市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行政复议补正通知系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告知事项,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市政府对白家惠请求撤销渝府复补(2013)88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白家惠请求撤销渝府复(2013)77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白家惠负担。

上诉人白家惠上诉称,2013年8月28日,被上诉人市政府对上诉人于2013年8月9日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超过法定5日内要求补正的期限,作出渝府复补(2013)88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违法要求上诉人履行补正义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法要求上诉人履行补正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项、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被依法撤销。请求本院判决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市政府答辩称,我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上诉人于20l3年12月4日向我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我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渝府复补(2013)88号,我府依法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审查,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渝府复(2013)777号),并于同日通过邮局挂号信函的方式送达上诉人。我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上诉人于2013年8月28日向我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表述不清,材料不齐全,我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渝府复补(2013)88号),该补正通知书属于程序性事项,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市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并举示了如下证据和依据:1、渝府复(2013)77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邮寄送达凭据;2、白家惠2013年12月4日向市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凭据;1、2项证据拟证明市政府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3、渝府复补(2013)88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及邮寄送达凭据;4、白家惠2013年8月28日向市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凭据。3、4项证据拟证明市政府依法要求白家惠补正,且补正系通知属程序性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经庭审质证,白家惠对市政府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不应作出;对证据3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市政府应责令下级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而不应要求其补正;对证据4无异议。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市政府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证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市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经审查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定的证据,本案上诉人白家惠于2013年8月26日从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邮政所交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市政府8月28日收到后,经审查,于同日对白家惠作出渝府复补(2013)88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补正通知系程序性告知事项,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市政府对白家惠请求撤销渝府复补(2013)88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白家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白家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尹洁审判员:许勇代理审判员:乐敏

书记员:熊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