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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钟再文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赵克文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乐乡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石法行初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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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再文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赵克文【系钟再文(已故)之妻】,女,1935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先勇,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柱县新乐乡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勇,该乡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谭春荣,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钟再安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周春梅【系钟再安(已故)之妻】,女,1953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茂明、黎帮奎,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再文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赵克文诉被告石柱县新乐乡政府林地权属行政处理一案,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同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开庭前,原告钟再文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赵克文于2014年2月25日因未经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再文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赵克文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再文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赵克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冉志明

书记员:吴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