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成孝,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继强(系王成孝之子),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鲁豫,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利,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王成孝不服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集决字(201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36号复议决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0月1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便于当事人诉讼为由,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成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继强,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张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36号复议决定,认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自述,其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告知申请人到济北开发区国土所查阅所需信息。由此足可证实,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3、行政复议答复书;4、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关于王成孝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答复;6、原告查阅相关信息的现场照片及说明;7、行政复议决定书;8、送达回证;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原告王成孝诉称,因原告不服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原告送达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济政复集决字(2013)36号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辩称,被告所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7、8,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且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证据6,可以证明济阳国土资源向原告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但不能证明公开的具体内容。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原告以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完全履行其要求公开征地红线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信息为由,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完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责令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7月10日,被告受理原告申请。7月18日,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被告提交关于王成孝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书、说明及照片。9月17日,被告作出36号复议决定,并于9月24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5月23日,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王成孝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载明:一、申请公开JY-01-2010-0044宗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不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二、申请公开JY-01-2010-0044宗地《土地预审意见》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2012年5月1日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时,不再补办用地预审手续;三申请公开JY-01-2010-0044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结果(国土资源部制式的土地出让合同主要内容)已按要求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请登录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www.landchina.com),在结果公告栏输入相关信息查询。“对被申请人2013年5月29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已于2013年5月28日在济北开发区国土所进行了查询,属于重复申请,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不作为。”该答复原告已收到。原告于2013年5月5日向济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6项政府信息公开包括:1、济阳县国土部门为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济阳县济阳镇所占地块编号为JY-01-2010-0044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2、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济阳县济阳镇所占地块编号为JY-01-2010-0044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3、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济阳县济阳镇所占编号为JY-01-2010-0044的征地红线图;4、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济阳县济阳镇所占地块编号为JY-01-2010-0044进行开发闻韶苑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5、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济阳县济阳镇所占地块编号为JY-01-2010-0044进行开发闻韶苑房地产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6、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济阳县济阳镇所占编号为JY-01-2010-0044进行开发闻韶苑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以上信息,原告要求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公开。
本院认为,原告向济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6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已就关于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济阳县济阳镇所占地块编号为JY-01-2010-0044《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预审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出答复,原告已知悉。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以济阳县国土资源局未公开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济阳县济阳镇所占地块编号为JY-01-2010-0044《征地红线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补偿标准》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已向原告就上述信息进行了公开和告知,被告认定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证据不足,复议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就原告提出的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济阳县济阳镇所占地块编号为JY-01-2010-0044《征地红线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补偿标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集决字(2013)36号复议决定。二、限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成孝申请的政府信息“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济阳县济阳镇所占地块编号为JY-01-2010-0044征地红线图”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限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成孝申请的政府信息“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济阳县济阳镇所占地块编号为JY-01-2010-0044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明霞审判员:朱贵华审判员:马素柢
书记员:于文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