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42740372-2。法定代表人朱文彬,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保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巍,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吉,男,194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报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2013)崂征裁字第7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了听证程序,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胡保刚、魏巍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王文吉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0月19日颁发了崂拆许字(2010)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准予拆迁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东韩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中韩街道东韩社区村庄改造范围内(不含深圳路)的住宅房屋实施拆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韩社区宗地号为I2-32-593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被执行人未能与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经拆迁人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崂征裁字第7号《裁决书》。依据《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东韩社区宗地号为I2-32-593的房屋腾交拆迁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东韩社区居民委员会拆除。现被执行人未在该期限内腾交房屋,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维护公共利益,确保东韩社区村庄改造项目的顺利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006年《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定:青岛市崂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崂征裁字第7号《裁决书》,并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青岛市崂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作出的(2013)崂征裁字第7号《裁决书》在行政主体、行为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王文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崂征裁字第7号《裁决书》准予执行,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温明审判员:刘宗欣人民陪审员:王君峰
书记员:袁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