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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仲崇清与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鞍行终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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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复议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崇清,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岫岩镇。法定代表人:张鑫,系代县长。委托代理人:于天宇,政府法制办干部。

上诉人仲崇清因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鞍岫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仲崇清、被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岫岩县政府)委托代理人于天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对岫岩县政府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岫岩县人民法院(2013)鞍岫行初第2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岫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冬代理审判员:胡明代理审判员:史新宇

书记员:李尧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