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华,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沅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再审人张家华与被申请人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辰溪县人民法院(2012)辰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怀中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家华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期间,申请再审人张家华认为其行政再审申请书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取回其行政再审申请书,称其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家华放弃向本院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终结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张家华取回其行政再审申请书。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傅元成审判员:张家强审判员:黄丽霞
代理书记员:沈慧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