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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刘挺与 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撤销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长安行初字第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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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挺。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代理人王某,该队民警。

刘挺诉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撤销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挺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挺负担。

审判长:刘延钰人民陪审员:王平安代理审判员:王华

书记员:白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