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宝成。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代理人王某,该队民警。
原告付宝成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撤销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宝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宝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宝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付宝成负担。
审判长:刘延钰人民陪审员:权铁锁代理审判员:王华
书记员:白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