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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陈安生诉被告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祁行初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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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安生,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浯溪镇新兴路**,公民身份号码为43293019670708003

X。被告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祁阳县永兴路法定代表人蒋河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生诉被告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1日以被告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对其作出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军贵撤回对被告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唐铁球人民陪审员:邓承忠人民陪审员:唐猛

书记员:朱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