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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澄人社局与庄头宏运砖厂其他行政非诉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澄行非诉审字第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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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耿民,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金鹏,男,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澄城县庄头乡宏运砖厂。负责人李积杰,任厂长。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澄人社监罚字(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11月8日又发出催缴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亦未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澄人社监罚字(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澄人社监罚字(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毅超审判员:孟班艳审判员:张世强

书记员:郑开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