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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徐年扣诉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泰姜行初字第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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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年扣。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三水大道**附**。法定代表人张亚平,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游卫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祝文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年扣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审理中,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向原告徐年扣公开了《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年160万吨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姜环建(2010)9号《关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年160万吨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姜环罚字(201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徐年扣自愿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环境保护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已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徐年扣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年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顺群审判员:陈晓红人民陪审员:杨雨荣

书记员:李苗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