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黄仕贵诉被告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祁行初字第2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仕贵,男,1953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八宝镇龙潜村第**,公民身份号码为4329301953072924

18。被告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祁阳县永兴路。法定代表人蒋河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仕贵诉被告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以被告不执行其作出的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军贵撤回对被告祁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唐铁球人民陪审员:邓承忠人民陪审员:唐猛

书记员:朱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