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卢耀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米骋、田苗苗,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良余,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坡心镇中坡下中坡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深罗执罚(2013)第050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2013年7月23日被执行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西华宫广场内随地乱扔烟头。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深罗执罚(2013)第050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并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深罗执罚(2013)第050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昭霞审判员:黄欣人民陪审员:丰凡
书记员:廖秋生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