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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良余其他行政非诉案行政裁定书

(2014)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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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卢耀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米骋、田苗苗,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良余,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坡心镇中坡下中坡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深罗执罚(2013)第050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2013年7月23日被执行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西华宫广场内随地乱扔烟头。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深罗执罚(2013)第050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并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深罗执罚(2013)第050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昭霞审判员:黄欣人民陪审员:丰凡

书记员:廖秋生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