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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龙游县国土资源局与徐富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4)衢龙行非审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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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人龙游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明鹤,局长。被申请人徐富良,农民。2014年6月5日,申请人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3年12月30日对被申请人徐富良作出的龙土资执罚字(2013)第067号行政处罚决定(即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93平方米;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9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非法占用的493㎡的土地的行为,处以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86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并通过现场踏勘、拍照、测绘和询问等取证查实: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以来未经批准在塔石镇平坦村鸡鸣山位置非法占地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为493平方米,土地类别为园地,现已建成,用途为来料加工。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工作联系单;2、对徐富良的询问笔录、徐富良户籍证明;3、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单、土地违法案件勘测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4、塔石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照片。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土资执罚告字(2013)第067号),《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13年12月26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3年12月30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93平方米;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9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非法占用的493㎡的土地的行为,处以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860元。被申请人未履行其中的任何一项,现申请人龙游县国土资源局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龙土资执罚字(2013)第0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93平方米;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9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非法占用的493㎡的土地的行为,处以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86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游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龙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土资执罚字(2013)第067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93平方米;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9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你非法占用的493㎡的土地的行为,处以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860元。罚款由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其它处罚决定由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浙西审判员:王文军审判员:黄爱根

书记员:王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