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4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某某、耿某某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4)新行非审字第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现居住地新河县。被执行人耿某某,男,汉族,现居住地新河县。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该局新计征决字(2013)02242号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

审判长:赵连雄审判员:付立辰审判员:贾海峰

书记员:安双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