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现居住地新河县。被执行人耿某某,男,汉族,现居住地新河县。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该局新计征决字(2013)02242号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
审判长:赵连雄审判员:付立辰审判员:贾海峰
书记员:安双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 ·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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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现居住地新河县。被执行人耿某某,男,汉族,现居住地新河县。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该局新计征决字(2013)02242号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
审判长:赵连雄审判员:付立辰审判员:贾海峰
书记员:安双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