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定安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定安县定城镇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庆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定安定城镇达尔美相馆,住所地:定安县定城镇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梁其卫,该馆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安县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定安定城镇达尔美相馆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城管罚字(2012)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定执他字第5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的单位为达尔美照相馆,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定安定城镇达尔美相馆,而非达尔美照相馆,故定安县城市管理局就本案向本院作出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安县城市管理局定城管罚字(2012)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崭平审判员:韩卫东代理审判员:毛学媛
书记员:王俊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