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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德海、丁亮梅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宣执申字第0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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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凤勇宁,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宣城市宣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法科科员。被执行人:张德海,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丁亮梅,女,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张德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德海、丁亮梅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28日下达的宣计征决字(2013)第206号《宣城市宣州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德海、丁亮梅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德海、丁亮梅交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执行费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德海、丁亮梅在银行有存款,随即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的存款20020.54元,余欠83979.36元。现未查明被执行人张德海、丁亮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德海、丁亮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宣计征决字第(206)号决定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刚审判员:陈立华审判员:张娟梅

书记员:沈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