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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原告陈祥波不服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水务局水务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宣行初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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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原告:陈祥波,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璩金来,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朱跃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柴厚丽,宣城市宣州区水务局水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康旭,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波不服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水务局水务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陈祥波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祥波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祥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祥波负担。

审判长:冯龙宝人民陪审员:罗宣林人民陪审员:陈益民

书记员:马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