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该局法规处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萌,男,该局法规处干部。被执行人张福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西城管执罚字航03(2012)第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福强于2012年9月4日擅自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停放在本市航天大道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城管执罚字航03(2012)第912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西城管执罚字航03(2012)第912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福强负担,于执行时一并缴付本院。
审判长:李波代理审判员:党盟盟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书记员:畅筱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