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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韩云波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未行非审字第0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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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该局法规处干部,住该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王萌,男,该局法规处干部,住该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韩云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西城管执罚字1-01(2013)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云波于2013年3月8日擅自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停放在本市西七路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城管执罚字1-01(2013)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西城管执罚字1-01(2013)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韩云波负担,于执行时一并缴付本院。

审判长:李波代理审判员:党盟盟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书记员:畅筱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