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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黄光玉与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株中法行初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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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光玉诉被告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