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希华,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王庙村**,暂住地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三川丽景小区3号楼3单元301室。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山大北路**。法定代表人云廷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石磊,济南市历城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副中队长。委托代理人侯镇,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分局仲宫派出所民警,第三人王希路,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西郭而庄。委托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宁,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希华不服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作出的历城公(仲)行不罚决字(2014)00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以已于第三人王希路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希华负担。
审判长:明霞审判员:朱贵华人民陪审员:谷明兰
书记员:李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