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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江门市意法尤尼克家具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4)江海法非诉审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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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旻,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江门市意法尤尼克家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泽雄。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江环罚字(2013)297号《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木门加工生产。申请执行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5项的规定,作出江环罚字(2013)297号《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被执行人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6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江环罚字(2013)297号《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寇青审判员:陈伟明审判员:罗斌

书记员:肖敏

引用法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