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凤勇宁,系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该委政法科科员。被执行人:王远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舒方芸,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远胜、舒方芸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远胜、舒方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宣计征决(2012)851号《宣城市宣州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宣行非审字第00074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宣计征决(2012)851号《宣城市宣州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2013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远胜、舒方芸缴纳社会抚养费8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远胜、舒方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远胜、舒方芸履行宣计征决(2012)8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王远胜、舒方芸仍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远胜、舒方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远胜、舒方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400元,转帐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立华
书记员:姚玉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