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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宜昌翔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4)鄂西陵执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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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果园二路**。法定代表人袁红,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登梅,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鹏飞,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被申请人宜昌翔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法定代表人王东。

申请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宜昌市翔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宜市工商处字(2013)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向建军审判员:章富翠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肖莉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