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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与王某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榆执字第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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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朱喜堂。委托代理人姚守存,系榆林市榆阳区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高炜,系榆林市榆阳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干警。被执行人王铁柱。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榆区政林罚决字(2013)第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3)第2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军审判员:杨耀飞审判员:钟改琴

书记员:李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