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被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白某某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以被执行人白翠琴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推毁林地修建房屋为由,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2960元的行政处罚。并以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处罚决定内容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某某一直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销对白某某的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3)第07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军审判员:钟改琴审判员:杨耀飞
书记员:张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