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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与王某甲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榆执字第00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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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朱喜堂。委托代理人党世堂,系榆林市榆阳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干警。被执行人王兴课。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榆区政林罚书字(2012)第03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兴课缴纳处罚款30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执行人王兴课应缴纳申请人处罚款30000元,负担本案申请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一、由被执行人王兴课一次性缴纳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处罚款16000元,下余罚款14000元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自愿放弃执行。本案执行结案。二、申请执行费140元,由王兴课负担。被执行人王兴课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榆区政林罚书字(2012)第03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军审判员:杨耀飞审判员:钟改琴

书记员:李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