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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榆林市榆阳区统计局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计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2013)榆执字第003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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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统计局。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统计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榆区统罚字(2012)037号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13)榆执字第00360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即:1、缴纳罚款48000元及加处罚款48000元,合计9600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1340元;共计97340元。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且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1、申请执行人自愿将其所作出的榆区统罚字(2012)037号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被执行人罚款48000元,及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变更为罚款25000元。2、由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协议达成之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25000元。3、按实际执行回标的计算本案应收申请执行费270元,由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榆阳区统计局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的榆区统罚字(2012)037号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军审判员:钟改琴审判员:杨耀飞

书记员:张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