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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王会杰诉原阳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李志锋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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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杰,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保旺,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毛然,女,原阳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委托代理人朱海涛,男,原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原审第三人李志锋,男。委托代理人王会鹏,男。

上诉人王会杰诉被上诉人原阳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李志锋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原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会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夏智勇审判员:刘大春审判员:张彩霞

书记员:陶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