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甄凤顺。委托代理人甄秀英,女,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系上诉人甄凤顺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金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立美。委托代理人刘田瑜。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葛廷明。委托代理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甄凤顺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甄凤顺。
审判长:刘天永审判员:赵庆义审判员:田耐忠
书记员:李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