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学刚(原审起诉人)。
上诉人张学刚不服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行诉初字第000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学刚的上诉理由是,请求撤销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行诉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学刚在一审起诉时提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南云台林场、新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程序不合法、给起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依法撤销编号为1000632323的退休证并为起诉人办理事业身份退休手续。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相关部门人事管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学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长前审判员:何平代理审判员:王玲
书记员:马晓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