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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青旺聚众斗殴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南刑执字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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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青旺,男,1989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青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青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能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较好,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累计达标分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青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14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勇审判员:孙建忠审判员:林俏

书记员:周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