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忠明,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人,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建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忠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0日押送清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忠明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9.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改造情况表及月考核情况、奖惩审批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忠明减去有期徒刑两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审判员:张金生审判员:张雄
书记员:俞林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