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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绪兵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一中刑执字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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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绪兵,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辰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绪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24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4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绪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绪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两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陈绪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绪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代理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